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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交强险2月1日"上岗"贺岁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专电(记者王文帅、毛晓梅)从2月1日起,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新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将同步上市,投保人可以享受到二者费率双双下调带来的“让利”。

  新版交强险

  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与此同时,42个车型中的16个将进行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为950元/年。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

  受益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商业三责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价。在同等保额下,新版商业三责险的费率综合平均下调了17%。

  考虑到当前高昂的医疗费等其他因素,新版交强险12.2万元的保额在面临一些较大的事故时会显得远远不够。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教授庹国柱建议消费者在投保交强险之外,还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购买尽可能高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进行补充。

  实际上,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而商业三责险是自选的项目。二者费率双双下降后,在车险套餐中配置一定比重的商业三责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是相当有必要的财产保障。

  另据记者了解,新版商业三责险A款、B款和C款三种产品的费率水平基本一致,总体相差不大,因此消费者在投保时可以不必像过去那样花费精力“货比三家”,选择哪家公司更多地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人偏好。

新旧版交强险方案对比

旧版交强险

交强险听证方案

新版交强险

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

1050元/年

950元/年

950元/年

责任限额

6万

12万

12.2万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名词解释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33 特种车二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35 特种车四 3,98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八、拖拉机 39 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40 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
41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
42 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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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01 09:30